局长的坦率使我吃惊,但我又不得不承认他说的也不无道理。也许这种现象还有着普遍性。过去,中国是个少法的国家,如今虽然建立了许多法规,但由于它的不完善或与一些方针政策之间的不协调,致使许多问题无法全然按照法规行事。忽而法,忽而不法,常使问题不但不能解决,反而越搞越糟。
尽管如此,我依然觉得群采矿产风虽然势如海啸,毒如瘟神,但总不至毫无半点办法!俗话说:一物降一物,难道它就无克星?
湖南省地矿局局长谈到这个问题时,是这么说的:“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今,60多年间,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社会主义共和国也证明是坚不可摧的红色江山。真的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对群采风熟视无睹、束手无策吗?肯定不是。问题的根源也不在于我们的一些基层政府和执法部门缺这缺那或法规不配套——当然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但实质的问题并不在此。”“那么,症结在哪儿呢?”
“这里有一份材料你看一看,也许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这是一份关于湖南某群采情况的调查报告。里面有一串数据我不解其意。材料是这样写的:某钨矿山,共有集体个体钨矿86个,其中1/3是来自外地的个体采矿者,其余的2/3均为本地农民和单位自行组成的“承包矿”,这些矿虽然大部分打着集体和单位名义,实际上仍是个别“矿霸”、“矿主”掌握着。在这些矿中,我们还发现将近一半的矿属于股份矿、权股矿、关系矿……等等。“何谓股份矿、权股矿、关系矿?”局长介绍说:“股份矿的概念较清楚,就是你出一份股,我出一份股,几家按股分利。至于权股矿和关系矿,这里面的奥妙就多了。譬如说,税务局本身不能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到国营矿山去建矿,于是它就找个替身,即打着某个单位的名义在那里开矿,它充当后台老板;有金融贷款权力的一般都走这条路。像一些政府部门,或有某些审批权的业务部门,井不出钱,而以某些优惠审批条件人股,这叫权力股。权力股在群采矿山上最普遍。还有,如一些学校和商店,以提供劳力、物资为条件,组成关系股等等,我可以举出100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