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权国家,中国加入WTO的资格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无可争议的基本权利。
香港加入WTO的资格主要基于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第3(6)、3(10)条和附件1第6节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6、151、152条进一步重申和明确了上述规定。
同样,澳门加入WTO的资格基于1987年4月13日签订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第2(7)条和附件1第10节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继续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199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2、136~138条对此进一步予以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