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力授予
在指派工作的同时,管理者应对下属授予履行工作所需的权力。这就是“授权”两个字的由来,管理者所授予的权力应以刚好能够完成指派的工作为限度,倘若授予的权力超过了执行工作的需要,则势必导致下属滥用权力。根据现代管理学者哈维·施尔曼的看法,授予的权力大小可以分为6个层次:
(1)审视这个问题,告诉管理者一切有关的实况,管理者将自行制定决策;
(2)审视这个问题,让管理者了解含正、反意见的各种可行途径,并建立其中的一个途径供管理者做取舍;
(3)审视这个问题,让管理者了解你希望怎么做,在管理者同意之前不要采取行动;
(4)审视这个问题,让管理者了解你希望怎么做,除非管理者表示不同意,否则你可照你的意思去做;
(5)你可采取行动,但事后应让管理者知道你的所作所为;
(6)你可采取行动,而不需要与管理者做进一步的联系。
以上6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所授予的权力最小,但是它所期待履行的任务也相对最轻。第六个层次所授予的权力虽然大到令下属可以独立决断,但这并不排除管理者对所授的权力做必要的追踪、修正,甚至收回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