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当采用这两种观点中的哪一种呢?它们好像都有人所熟知的直觉和信念的支持。伦理价值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事实上,看上去支持先验伦理标准观点的东西,似乎也支持着增益观。如果决定哪一种生活良善的不是我本人,那么就我的生活的价值而言,我对它有何想法还有何意义?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常识证明了这一论证。假如希特勒年轻时就被关起来,就算他终生都在梦想他能够造成的那些恐怖,他不是会过一种更像样的生活吗?但是另一些不那么极端的事例有利于相反的直觉。即使我们认为宗教信仰必须是良善生活的一部分,强迫一个人虔诚地服从他根本不重视的东西,能够使他的生活更美好吗?说一个厌世者的生活因为得到了他不需要的爱而改善,这样说真有意义吗?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并没有感到一些美好事物——宗教信仰或友情——的价值因不受赏识而贬值。我们觉得它们的价值被抹杀了,我们觉得价值除非得到某种方式的承认,不然根本就不存在任何价值。我们的直觉似乎与另一些直觉再次发生冲突,于是伦理学好像变得更加神秘莫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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