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的角度分析,中国长期停滞不前,直到19世纪才出现工业能源的运用、生产与组织,大约比充满活力的复兴时期的欧洲晚了400年……中国不得不用15世纪的政治来面对19世纪的进步。即使在欧洲,进步所产生的力量也如那些伟大的宗教战争和法兰西革命一样具有爆炸性……
“在中世纪的欧洲,在现代国家和现代政治出现之前,法律是以古老的习俗为依据的……作为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的立法机构,政府是未知的,法律在制定之前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样,法律是会在将来不断变化的法律。从习俗运行作为法律到由立法机构来制定法律,意味着从思想、原则、传统的统治向指挥的权威、组织的权威和我们所称之官僚机构的权威的巨大转变。这是所有事物在本质上的变化,它将社会凝聚在一起,并将一个人类群体演进成我们所称之为的国家或民族国家……
“中世纪的西方人同意或赞成已知与不间断的法律的实质。现代西方人却永远不会完全了解它将来的法律,因为它始终处于被缔造之中。同意与赞成不是赋予了实质,而是赋予了有权缔造法律的权威。为了建立民主,不仅必须自由挑选代表,而且还必须首先建立一个给代表行使职权的立法机构。在由习俗统治的国家播种民主,要求同时执行两个伟大的任务,而这两个任务在西方是先后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