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希特在《伦理学体系》(Das System der Sittenlehre,1798)当中阐发了他的道德理论。虽然这部著作带有浓重的康德痕迹,但它却在本质上批判了康德的立场。在此,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样,费希特试图给予非体系化的康德观念以体系的形式。讨论主要涉及的是与道德概念相关的义务(Pflicht)概念。义务被描述为在道德领域当中通行的抽象观念,但在这一领域之内,义务是首要的推动力。因此,理所当然,费希特甚至为范畴的绝对命令提供了一个基础和正确的推理。
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在这种对康德立场的重述当中所包含的批判性的内核。我们需要认识到道德行为总是被局限在个体的意识之中,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形式化的道德并没有也不能有其真实的应用。由此费希特指出道德的自由只是一个理论的观念,他发现道德的有效性不过就是其概念的因果性的有效性。因为将道德的影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自觉意味着剥夺了道德在社会层面的角色。道德由此成为一个理想性的概念,其意义仅仅蕴含在完美理性的条件之下,而不关心真实的应用。
费希特是基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系统地批判康德的道德理论的。实在论的分析视角以自由的人的关系为立足点展开。其理论的任务就是要理解一个在社会语境当中自由人活动的可能性。费希特在他的《自然法权基础》(Grundlage des Naturrechts,1796)当中阐发了他的社会交互行为的理论。正如费希特后来指出的那样,这部著作的题目具有误导性,它错误地让人们认为费希特在此提供了某种自然法权的理论。但费希特在该书的第二版当中纠正了这一看法,他写道:“自然法权是一种理性的权利,理应如此来看待。”[24]